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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但其中關于施工許可、企業(yè)資質審查和工程發(fā)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jiān)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chǎn)和質量管理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下面是建筑網(wǎng)帶來的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一)建筑許可

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yè)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jīng)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jīng)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2.從業(yè)資格

(1)單位資質。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yè)、勘察、設計和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jīng)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fā)包

(1)發(fā)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fā)包,對不適用于招標發(fā)包的可以直接發(fā)包。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fā)包的,發(fā)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fā)包的,發(fā)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fā)包單位將招標發(fā)包的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2)禁止行為。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fā)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chǎn)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lián)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lián)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lián)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筑工程造價。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發(fā)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三)建筑工程監(jiān)理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jiān)理制度。所謂建筑工程監(jiān)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

實行監(jiān)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jiān)理合同。實施建筑工程監(jiān)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的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jiān)理的建筑施工企業(yè)。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根據(jù)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zhí)行監(jiān)理任務。工程監(jiān)理人員發(fā)現(xiàn)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yè)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chǎn)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ǎn)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guī)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guī)程和技術規(guī)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y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jù)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該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在施工現(xiàn)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xiàn)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xiàn)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拒絕建設單位的此類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guī)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chǎn)廠、供應商。

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jīng)濟資料和經(jīng)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二、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體有三類,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倓t包括一般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guī)定。分則按照合同標的不同,將合同分為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合同,必須以依法訂立為前提,使所訂立的合同成為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受法律約束和請求法律保護的契約文書。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所謂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是指當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⑴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⑵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內容通常稱為合同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2.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 要約。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guī)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jīng)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遞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guī)定。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認確定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訂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4.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利于提高當事人雙方合同訂立過程想效率、減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雙方一事一議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但由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經(jīng)濟地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在行業(yè)中居于壟斷地位,因而導致其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較少考慮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附加種種限制條件。為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jù)是承諾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待手續(xù)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chǎn)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chǎn)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①經(jīng)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②純獲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只需獲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擔任何義務的合同,不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③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是否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tài)度。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對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合同法》針對表見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規(guī)定。所謂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在通過表見代理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相對人無過錯,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義務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時,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如果確實存在充分、正當?shù)睦碛刹⒆阋允瓜鄬θ讼嘈庞袡啻砣司哂写頇啵瑒t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效,即無權代理人通過其表見代理行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是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應當被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權代理人,他們完全有資格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民事行為而不需要獲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門授權,其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己訂立合同時超越其代表(代理)權限,仍然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合同的效力。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活動中,通過合同處分財產(chǎn)(如贈與、轉讓、抵押、留置等)是常見的財產(chǎn)處分方式。當事人對財產(chǎn)享有處分權是通過合同處分財產(chǎn)的必要條件。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活動中,無效合同通常有兩種情形,即整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某些情況下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所負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責條款所產(chǎn)生的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權性,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則該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勺兏?、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jù)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xiàn)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應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于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門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對當事人依據(jù)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chǎn)或者折價補償。當事人依據(jù)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為實現(xiàn)訂立合同欲達到的預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適當?shù)赝瓿珊贤x務的行為。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由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主體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方式,全面的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屬于自己的義務。

全面履行原則不允許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擅自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保證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維持合同雙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誠實、真誠、善意的態(tài)度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不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欺詐,不濫用權利。誠實信用原則還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

1)及時通知義務。有些情況需要及時通知對方的,當事人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

2)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需要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對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

3)協(xié)助義務。需要當事人一方予以協(xié)助的,當事人一方應盡可能地為對方提供所需要的協(xié)助。

4)保密義務。需要當事人保密的,當事人應當保守其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guī)定

(1)合同有關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問題的處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以上基本原則和方法仍不能確定合同有關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1)質量要求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問題的出來方法。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合同必須有當事人親自履行。但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在與合同性質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不是合同義務的轉移,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變。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因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致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一方發(fā)生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等情況時,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免給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難。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所謂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行為。

2)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至之前即開始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情況。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而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義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體發(fā)生變化時的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只是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符號,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身,其變更并未使原合同主體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發(fā)生變化。

(四)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合同內容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的變動,即原來的合同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而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替代,第三人成為合同的新當事人。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讓。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開始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者補充?!逗贤ā匪傅暮贤兏侵负贤瑑热莸淖兏:贤兏煞譃閰f(xié)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1)協(xié)議變更。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xù)。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法定變更。在合同成立后,當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變更合同的事由時,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而不必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這種變更合同的請求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

2.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轉讓包括權利(債權)轉讓、義務(債務)轉移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三種情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辦理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xù)。

(1)合同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情形不得轉讓: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除非經(jīng)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合同債權轉讓后,該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讓與人(原債權人)成為新債權人,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一并移轉給受讓人,例如抵押權、留置權等,但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從債權除外。

為保護債務人利益,不致使其因債權轉讓而蒙受損失,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轉移義務后,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業(yè)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上述有關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有關規(guī)定。

此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又稱為合同的終止或者合同的消滅,是指因某種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①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互相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中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的一種民事行為。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x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主要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xù)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①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②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應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選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七)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chǎn)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合同爭議的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1)和解。和解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后,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jīng)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商談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和解方式簡便易行,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作,使合同能得到更好的履行。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于爭議發(fā)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據(jù)事實、法律和合同,經(jīng)過第三者的說服與勸解,使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xié)議,從而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與和解相同,調解也具有方法靈活、程序簡便、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不傷害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等特征,而且由于有第三者的介入,可以緩解發(fā)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便于雙方較為冷靜、理智地考慮問題。同時,由于第三者常常能夠站在較為公正的立場上,較為客觀、全面地看待、分析爭議的有關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從而有利于爭議的公正解決。

參與調解的第三者不同,調解的性質也就不同。調解有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2.合同爭議的仲裁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jù)合同種種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fā)生后由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zhí)行裁決。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合同爭議的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做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jīng)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再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招標

1.招標的條件和方式

(1)招標的條件。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2)招標方式。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漏以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其他規(guī)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1.投標文件

(1)投標文件的內容。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如果準備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文件的送達。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2.聯(lián)合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規(guī)定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人的主持下,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評標文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據(jù)此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3.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并完善宏觀經(jīng)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guī)律,大多數(shù)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極少數(shù)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經(jīng)營者的價格行為

經(jīng)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定價的基本依據(jù)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

(1)義務。經(jīng)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降低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2)權利。經(jīng)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①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②在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③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chǎn)品范圍內的新產(chǎn)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chǎn)品除外;④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禁止行為。經(jīng)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①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jīng)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②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jié)性、積壓的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的合格權益;③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與其進行交易;⑤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jīng)營者實行價格歧視;⑥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取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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